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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两种增发定价方式需保持一致

『10-18』 两种增发定价方式需保持一致

 

本文来自:海涛股票论坛(www.198bbs.com)  作者:烟涛逐浪   点击144


 目前市场上的新股增发有两种增发方式,即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其中,定向增发是面向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是一种非公开发行;而公开增发是面向广大公众投资者发行股份,顾名思义是一种公开发行。
<P>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最大的不同,并非是发行方式的不同,而是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的不同。一般说来,定向增发的发行价往往较低(不排除面向财务投资者发行时的相对高价发行),其发行价往往为历史价格;而公开增发的发行价往往较高,其发行价通常是当前的市场价。如中国船舶今年9月中旬定向增发时,其二级市场价格达到了每股200元以上,而定向增发价格仅为每股30元,定向增发完全成了一种利益输送。相反,公开增发完全成了高风险的代名词,如中信证券公开增发的发行价高达74.91元/股,创出新股发行价格的新高。而万科A股,公开增发的价格31.53 元/股,发行市盈率高达95.84倍,同样也创出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市盈率的新高。</P>
<P>  定向增发的低价发行与公开增发的高价发行,对于广大的公众投资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是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不仅如此,定向增发的低价发行,成了利益输送的工具,这其中不排除有各种内幕交易、不法行为的出现,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监管部门绝对不能对这种明显有损于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做法坐视不理,而应将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的定价方式统一起来。</P>
<P>  目前的公开增发采取的是一种竞价的方式,其增发价格基本上是以当前市场价为基准。而定向增发有三个基准日,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基准日,哪一个更有利于特定对象,就选择哪一个作为定价基准日。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也正是基于这种定价方式的不同,因而造成了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发行价格的巨大差异。所以,要改变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就必须改变二者定价方式上的不同。统一选择新股发行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为基准价格,或统一确定增发价格不超过20倍市盈率,实现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公开增发与特定对象参与的定向增发之间的公平。(皮海洲)<!--/enpconte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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